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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ats365官网 网页版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无 作者:无 发布时间:2026年06月11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 号)《贯彻落实<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教工委〔2020〕9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beats365官网 网页版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均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社团是学校全日制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高校学生社团一般分为思想政治类、学术科技类、创新创业类、文化体育类、媒体宣传类、社会实践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等。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积极开展方向正确、健康向上、格调高雅、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丰富课余生活,繁荣校园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引导学生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促进青年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学校成立学生社团建设管理评议委员会(以下简称“评议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保卫处、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学生社团业务相关领域专家任委员。评议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建立学生社团工作机制;统筹管理学生社团建设发展;对学生社团管理中的重要工作和重大事项进行评议审核;加强新时代党建带团建工作,把党建、团建与学生社团建设有机结合,促进学生社团精品建设和健康发展。

第六条 评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校团委,由校团委书记兼任主任,学生工作部(处)负责人任副主任,配备专职团干部 1 名,兼职学生管理员若干,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具体负责学生社团的注册登记、变更、年审、考核和注销等事项;

(二)开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会长的选聘、考核、评优评先事项;

(三)对学生社团组织开展的活动进行审批和监督;

(四)组织召开社团负责人会议,听取社团工作汇报;

(五)负责学生社团的档案、财务和资产的监督检查;

(六)负责社团办公场所的审批、调配、监督和检查;

(七)对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团委履行本院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加强院级学生社团的思想引领、意识形态建设,并将院级学生社团相关材料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应遵循专业对口,社团宗旨及职能对口等原则,主要分类如下:

(一) 思想政治类社团对接马克思主义学院;

(二)学术科技类社团对接各对口专业所在学院及专业职能部门;

(三)创新创业类社团对接创新创业学院、招生就业处等;

(四)文化体育类社团对接体育与健康学院、音乐与舞蹈学院及美术与设计学院等专业学科所在学院;

(五)媒体宣传类社团对接宣传部、网络中心等;

(六)社会实践类、志愿公益类、自律互助类及其他类社团对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有关职能部门及学院等。

第九条 学生社团业务指导单位具体指导和监督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业务培训、活动审批、档案管理等;推荐与考核社团指导教师和社团工作人员,配合校团委做好学生社团其他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注册与登

第十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有关规定,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外,所有学生群众性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学生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在学校团委官网或微信公众号网络注册登记窗口实行登记。学校社团不得有任何收费行为,不得成立带有地域倾向或宗亲性质的“同乡会”、“老乡会”以及“XX 宗亲会”等性质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学生社团不应涉及外事事务。申请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统筹审核,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成立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 20 名及以上的在校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名称应与社团业务性质相符,准确反映社团特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

(三)有明确的业务指导单位负责社团的活动组织、业务指导、管理监督工作;

四)有至少 1 名校内在职在岗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学生社团章程,包括:社团类别、性质、宗旨和活动范围;社团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社团组织方式、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社团会长的产生、调整、罢免程序;社团章程修改程序及解释权归属;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第十三条 筹备申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人应当向校团委递交下列材料:

(一)《beats365官网 网页版学生社团成立申报表》;

(二)社团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社团会长的基本情况介绍(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

第十四条 校团委收到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成立的社团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校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推选社团会长,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校团委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未批准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五条 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学校建立特定冠名的学生俱乐部、协会或分支机构等社团。对于与企业、社会机构或个人联系紧密的创新创业类社团,确有冠名需要的,或者学生社团要成为校外社会机构的成员单位或分支机构的,须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成立或已经注销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第十七条 新成立的学生社团考察期为 6 个月。学生社团日常管理与活动开展符合本办法、符合学生社团成立宗旨。考察期满合格后,成为正式学生社团。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 30 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同一学校同一校区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或分立、合并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七)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八)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各级教育部门、共青团组织、学联组织和学校校纪校规的;

(九)举办活动与学生社团活动范围、内容和学生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十)未经学校审核批准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一)已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使命宗旨的;

(十二)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建设

第十九条 完善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制度。拟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要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通过社团章程, 选举产生社团执行机构和会长候选人。学生社团成员大会由社团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社团章程的规定行使权力。

第二十条 已注册的学生社团要定期召开学生社团成员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校团委批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或罢免、更换社团会长和社团骨干;

(二)听取并审议社团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解散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对社团指导老师的工作情况进行民主评议;

(六)监督社团财务及活动开展情况;

(七)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八)其他应当由大会行使的权力。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员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成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指学生社团成员大会领导下负责处理社团日常事务的机构,由社团骨干以及社团章程规定的其他成员组成,原则上每届任期一年,确需连任的不得超过两届,按期换届。

第二十四条 健全学生社团骨干遴选机制。学生社团执行机构有会长 1 名,副会长 1-3 名,并设工作人员、志愿者若干名。学校本专科一年级学生一般不得担任会长。学生社团会长由社团内部公开选举,经指导教师提名推荐,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进行考察公示,校团委审核批准等环节遴选产生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如社团中途更换会长,由校团委批准,新负责人经社团成员大会选举产生。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志愿者可根据本社团活动需要进行调整,经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后,报校团委审批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会长必须符合以下必备条件:

(一)政治立场鲜明,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其中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会长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

(二)学习成绩优秀,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 50%以内;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及语言表达、文字处理、分析综合及决策的能力,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热爱学生社团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四)成为该学生社团工作人员半年以上,并经常参加该学生社团活动;

(五)学生社团会长应得到班主任、社团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一致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长统管社团事务,对外代表社团行使职权并承担责任。及时通报社团活动的开展情况,反馈成员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学生社团管理中心的各种活动,执行学生社团管理中心决议。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会长应认真履行职责。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生社团成员大会表决,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并提请校团委免职。

一)一学期有 3 次(含 3 次)以上未参加学生社团会长相关工作会议的;

(二)在校期间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私自挪用社团经费、私自修改活动方案、违纪违规、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规定被免去职务的;

(五)学生社团成员半数以上提出罢免的;

(六)被责令解散的学生社团会长;

(七)一学年内累计有两门及以上课程挂科且补考不及格的;

(八)已在其他社团担任会长职务的;

(九)其它不宜担任社团会长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充分保障学生社团成员权利。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有权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有权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有权向上级管理部门反映社团及其成员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校规等问题。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 2 个学生社团。

第二十九条 加强学生社团政治引领。具备条件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应建立临时党(团)支部,承担政治理论学习、研究社团重要事项等职责。临时党(团)支部一般不发展党(团)员,不收缴党费,不选举党(团)代表等。学生社团注销后,临时党(团)支部自然撤销。党(团)支部负责人原则上由具有党(团)籍的学生社团会长兼任,学生社团党(团)支部要在校团委的管理指导下开展活动,积极发挥好政治核心作用。临时党(团)支部成员应同时参加所在学院党(团)支部活动。

第五章 年审、考核

第三十条 校团委对学生社团实行年审制度,并集中公示学生社团年审情况。

(一)年审内容应包括学生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社团会长工作及学习情况、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工作情况、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二)年审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三)对年审合格的学生社团进行注册登记,只有通过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方可继续开展活动;

(四)对运行良好的学生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鼓励;对连续三年审查情况良好的学生社团,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审查年限;

(五)对未按规定完成注册登记、年审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为 3 至 6 个月;整改期间,学生社团不得开展整改要求以外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由校团委会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整改,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警告或撤销职务,取消社团各类评优资格,严重的给予校纪处分:

(一)拒不服从学校管理或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

(二)内部管理松散,缺乏有效的规范和组织纪律的;

(三)社团财务、资产管理混乱或出现重大差错的;

(四)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侵害社团或成员权益的;

(五)社团活动违背社团宗旨或章程的;

(六)违规开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七)违规收费的;

(八)有其它违规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健全学生社团及社团骨干评价考核激励机制。校团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社团考核,内容包括社团日常工作、学年内所获奖项、内部管理等;开展社团星级评定,社团成员评优工作,表彰先进。

第六章 社团管理与指导

第三十三条 压实主体责任。学校党委把学生社团工作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和群团工作整体格局进行谋划部署,每学年至少听取一次学生社团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及时解决有关问题;每学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学生社团排查工作,对于未按规定注册或政治导向错误、开展非法活动的学生社团,对排查中存在其他问题的社团,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于校外人员未经学校许可,滥用、冒用学校名称(包括学校已申请注册具有法律效力的简称、别称)建立学生社团(含其运营的新媒体平台)在校内外开展非法活动的,除对学校内非法活动及活动据点予以取缔外,还应依法追究该非法社团及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维护学校和学生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学生社团应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学生社团及其成员不得散布违背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观点和言论,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不得传播宗教,不得开展纯商业性活动,不过分宣扬西方节日;

(二)学生社团举办活动,经学生社团集体决策、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报校团委审批方可进行;

(三)学生社团活动一般应在校园内开展,参与人员应为本校学生社团成员。确需在校外开展活动、举办与校外组织机构、单位的联合活动的,或邀请校外人员进校开展活动的,需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同意,经校团委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学生社团开展涉外活动的,报宣传部、国际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必要时报学校党委同意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

(四)校外活动原则上应由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带队,未经允许,不得跨校举办活动;

(五)所有学生社团活动均须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有安全预案;

(六)学生社团在开展活动期间应留存活动影像等相关资料。并于活动结束 10 个工作日内,向指导教师、业务指导单位和校团委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七)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凡涉及接受媒体采访的,需经业务指导单位、校团委审核后,报宣传部批准,所谈内容应限于本次活动内容范围,不得发表违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论。

第三十五条 加强学生社团运营网站、新媒体平台、印发刊物的等网络运营管理和指导。学生社团建立社团徽标、网站、新媒体平台及印发刊物前应经指导教师和业务指导单位审核同意,报校团委、宣传部、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活动专项经费应来自于学校拨款、按照平均每年每生不低于 20 元的标准设立。学生社团专项经费必须用于学生社团集体活动,严禁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不得自行与校外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签订任何形式的合约或协议,原则上不得接受校外经费资助,不得收取成员的会费,确有资助需要的,由学生社团评议委员会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报学校党委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精品活动、团日活动、富有影响力的其他活动等由学生社团专项经费开支

第四十条 校团委指导学生社团经费使用。学生社团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经费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八章 指导教师职责、聘任、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是指导学生社团开展各类活动、保证学生社团良好发展的骨干力量。指导教师主要职责是:指导和监督社团发展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建设、业务培训、日常管理、活动开展等,并定期对所指导社团工作进行总结,及时发现掌握并指导整改社团建设、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向学生社团评议委员会报告。

第四十二条 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条件:

(一)思想素质好。政治立场坚定,品德高尚;为人公道,作风正派,能做到严以律己,为人师表;

(二)业务水平高。具有一定的专业学科背景,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具有一定的学生社团管理工作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

(三)奉献精神强。关心学生进步,乐意为学生社团的发展提供指导;

(四)思想政治类社团和志愿公益类社团指导教师须为中共党员。

第四十三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在岗教职工,不得聘请校外人员担任,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聘请的,必须报校团委审批、备案,并定期审核。一名指导教师不能指导超过 2 个以上的社团。

第四十四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会同校团委、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按照个人申请、组织推荐、双向选择的原则,建立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库,并在教师库内选聘符合要求教师。同时加强对指导教师的培训,新入库指导教师通常应该在入库当年参加相应培训。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的聘任工作由党委学生工作部牵头,校团委具体负责,采取个人自荐和公开招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每年聘任一次,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在聘期内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或辞去职务的,或因特殊情况需特别调整的,指导教师本人或社团会长应提前 10 天向校团委报告。学生社团因故被注销的,该社团指导教师自动解聘。

第四十六条 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纳入学校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培训计划,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考核。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量参照专任教师担任兼职辅导员标准进行核算认定、享受相应待遇,并将指导学生社团情况纳入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和师德师风表现中。对考核优秀的指导教师在绩效工资、职称评聘、评奖评优中给予政策支持,对考核不合格的指导教师依规解除聘任。

第四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指导教师予以解聘:

(一)不符合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基本条件的;

(二)在指导学生社团工作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校纪校规,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四)因未及时掌握、通报情况,未对所指导学生社团进行相关教育管理,工作出现严重失误,所指导学生社团中出现重大违纪或恶性事件,对学生、学院或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学生社团指导教师工作的情况。

第四十八条 当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停发该年度半年社团指导教师津贴,取消其下一年度社团指导教师聘任资格。如个人再次申请为指导教师的,须参照指导教师选聘条件重新考核。如原指导教师被解聘的,学生社团可以按照本办法重新聘请指导教师。

第九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学期内按有关规定完成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校团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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