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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定

文章来源:无 作者:无 发布时间:2026年05月11日 点击数: 字号:

第三十六条 提案的处理:

(一)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收集、审查、立案、整理,并移交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

(二)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对提案内容进行分类,以工作建议和意见的形式递交学校党政部门和有关职能部处,并跟进办复进度;

(三)学生会组织权益工作机构或部门将提案办理意见汇总整理后反馈给提案代表,同时将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提交下一次大会筹备工作组提案工作委员会;

(四)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上一次大会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和本次大会的提案整体情况。

第三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组织可根据本规定,制定落实细则。院(系)学生会组织参照执行,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三十八条 科研院所等机构研究生代表大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全国学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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