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学生会组织制定(修订)章程,应广泛听取学校师生代表的意见建议,使章程的制定(修订)成为学生会组织凝聚共识、改革创新、规范发展的过程。
第六条 学生会组织应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小组开展章程的制定(修订)工作。
第七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应经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和学校团委核定后形成送审稿和说明,于学生代表大会召开15个工作日前报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八条 全国学联主席团成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核准;全国学联委员会其他委员团体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后报全国学联秘书处备案;其他高校学生会组织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由全国学联秘书处委托其所在省级学联秘书处核准。
第九条 章程报送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核准申请书;
(二)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
(三)章程制定(修订)工作程序及主要内容的说明。
第十条 核准单位应对章程送审稿的合法性、准确性、规范性以及制定(修订)程序等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核准单位应自收到核准申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涉及对送审稿条款、文字进行修改的,核准单位应及时与申请单位进行沟通,提出修改意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准单位可以提出时限,要求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核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违反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的;
(三)超越学生会组织职权的;
(四)核准未予通过或者提出重大修改意见的;
(五)有其他不宜核准情形的。
第十二条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草案经相应学联秘书处核准后须报学校党委审定,党委审定后交由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